太平洋太享贷电话;0813-24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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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产品强制搭售等情况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2022年底,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对于太平洋保险“太享贷”的产品是否属于捆绑销售?太平洋保险和华夏银行在太享贷这款产品中属于什么样的合作方式?

《商讯·公司金融》函至太平洋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但截止发稿前,尚未得到任何回复。就王女士的反映的问题,《商讯·公司金融》第一时间咨询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的陈玉律师。

陈玉律师表示,“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为有贷款需求,但凭自身信用难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消费者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增信服务,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具有自愿购买的特点,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

“太享贷的这种做法有捆绑销售嫌疑,但如保险公司业务员所说,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银行在无抵押情况下不可能放款50万元,如果银行向借款人说明不贷款原因,借款人仍自愿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的方式对自身增信以快速获取贷款,就不属于强制捆绑搭售的情形。”

“至于保险公司此举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要看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否根据《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保证了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做好投保提示,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险的功能和属性、产品的关键信息、违约后的债务追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上传等,如果保险公司的人员没有告知贷款保证保险相关情况,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反之,则没有。”陈玉律师表示。

而对于业务人员是否可以全程代替客户操作,只需要客户签字就行的问题,陈玉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不能全程代理客户操作,相关合同条款内容需要客户签字认可。

此外,对于太享贷综合年化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陈玉律师告诉《商讯·公司金融》,对华夏银行而言年化利率为6.125%并不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陈玉律师表示,银行等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可以达到24%,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4倍LPR是有区别的。但本案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借款人还支出了保费,保费费率为0.9515%,虽对保险公司而言也不高,但银行与保险机构两者费用合计起来看,其综合年化利率近26%,超过了金融机构利率上限24%,更超过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倍LPR。

目前,司法实践对此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保证保险合同和金融贷款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证保险合同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之外,不具有从属性。保险公司的费率、违约金应该以约定为准,但法院对违约金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区别在于违约金,认为保险公司向借款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因为保险公司就保证保险进行理赔时,应认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变相突破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的法定限额,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借款消费者可以以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保费和其他费用过高,对总计超过24%或4倍LPR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即将保证保险合同作为金融贷款合同从合同,两者合计的费用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上述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但我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目前我们团队处理的保证保险的案件也是按照这个观点来判决的。”陈玉律师表示。

保险业务员全程代操作?

对于贷款时,王女士是否知道贷款保险合同的情况?具体操作时 太平洋保险是否明示了“保费”的存在。《商讯·公司金融》向王女士提出疑问。

王女士对此表示,贷款申请、合同网签、还款整个过程全部都是太平洋财险业务人员帮助操作完成。

“我记得非常清楚,当时办理贷款合同时,是业务人员让我在他的手机上签名字,业务人员只是让我在空白处签名,签了几份合同,具体条款内容当时根本不可能仔细看,业务员也没有告诉我,太平洋保险公司每月都要收取我4900元的保费的事情。至今我也没有下载过“太享贷”APP,更没有使用过,对贷款合同条款内容也没有看过。”王女士称。

王女士还表示,3月底,在我发现“太享贷”的成本太高后,我就联系了谭姓业务员,请他帮我办理一次性还清贷款。4月3日,我前往太平洋财险公司阜阳分公司,在业务人员的手机上,业务员和业务经理帮我办理了“一次性还款”业务。但截至一次性还款前,王女士已履约22期。

对于太平洋保险业务员的全程代操作是否合规,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没有隐瞒贷款需办理保险的证明,《商讯·公司金融》函至太平洋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但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任何回复。

百度资料显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2009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简称中国太保。

中国太保是中国大陆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财险,也是三大人寿保险公司之一。它本身经营多元化保险服务,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2022年,中国太保实现营业收入4553.72亿元,其中保险业务收入3988.18亿元,同比增长 8.7%;净利润为246.09亿元,同比下降8.3%;集团营运利润为401.15 亿元,同比增长 13.5%。集团内含价值为5196.2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3%,其中集团有效业务价值为 2214.7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9%。2022年末,集团客户数达17053万,较上年末增长213万。

《商讯·公司金融》注意到,太享贷产品属于中国太保的保证险业务。202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保证险业务收入76.92亿元,同比增长6.1%;综合成本率95.5%,持续保持优良盈利水平。